水利部中央编办财政部联合出台指导意见 推进健
发表日期:2023-02-14 04:06  点击:
    ●明确基层水利服务机构的性质与职能,强化公益属性,主要承担公益职能●机构可以实行以乡镇管理为主,也可以作为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具体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人员编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80%●人员经费和公益性业务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两年内全部人员实现持证上岗

  水利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三部(办)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1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健全完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

  《意见》指出,长期以来,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在加强农村水利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相对滞后、管理不规范、经费保障不足等问题仍较突出。在水利加速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新任务下,没有完善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就难以支撑水利事业的大发展,难以扭转水利建设滞后的局面,也难以保障水利工程可持续利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健全完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夯实基层水利工作基础,提高基层水利服务能力。

  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提高基层水利管理服务能力为目标,以健全服务机构、明确公益职能、理顺管理体制、完善保障机制为重点,加大工作力度,科学布局,到2013年年底,建立职能明确、布局合理、队伍精干、服务到位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全面提高基层水利服务水平。

  《意见》提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是,坚持精干高效,科学设置机构,优化队伍结构,合理配置资源;坚持政府主导,强化公益职能,建立保障机制,支持多元发展;坚持因地制宜,确保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建设与水利建设管理任务和乡镇机构改革要求相适应,鼓励各地进行探索和实践。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健全完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的各项任务。一是明确基层水利服务机构的性质与职能。进一步强化基层水利服务机构的公益属性,基层水利服务机构主要承担以下公益职能:负责辖区内的防汛抗旱、农田水利建设和水利科技推广工作,承担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与运行维护的技术指导等工作,组织指导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建设与运行,调解水事纠纷,组织开展水法规宣传等。二是理顺基层水利服务机构的管理体制。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可以实行以乡镇管理为主,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的管理体制,也可以作为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实行以条为主的管理体制,具体由省级人民政府因地制宜确定。三是科学设置基层水利服务机构。根据自然条件、水资源特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利建设管理要求等因素,科学设置基层水利服务机构。流域特点明显的地区,以跨乡镇的流域为单元设立基层水利服务机构;跨乡镇水利工程较多或是乡镇幅员面积较小的地区,以若干乡镇为单元设立片区基层水利服务机构;水利工作任务繁重、乡镇幅员面积较大的地区,以乡镇为单元设立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四是合理确定基层水利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按照专业、精干、效能的原则以及管辖范围面积、水利设施数量、水利管理任务、农业人口数量等因素,合理确定基层水利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实际确定。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80%。五是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力度。基层水利服务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公益性业务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水费和相关的水规费中安排资金,用于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工作条件建设。结合农村水利项目建设,支持基层水利服务机构提升服务能力。六是改进基层水利服务机构人员管理方式。建立健全“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定期考评、合理流动”的人事管理制度,科学设岗,以岗定人,竞聘上岗。大力推行进岗考核制度,两年内全部人员实现持证上岗服务。严格工作绩效考评,建立由服务对象、所在乡镇政府和主管部门三方参与的考评机制,考评结果作为职务晋升、职称评聘、解聘续聘等的依据。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建立定期培训、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制度,全面提高人员技术水平。七是改善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工作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履行公益性职能的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工作条件标准,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好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办公场所、技术装备和必要的交通工具等工作条件,切实提升服务手段和服务能力。

  《意见》还要求,各地要扎实做好健全完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组织领导工作,及时制定出台实施方案和时间进度表,督促各地做好落实工作,确保2012年有阶段性成果,2013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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